摘要:教育金保险是一种为子女教育筹备资金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一种个人储蓄私房钱的策略。通过购买教育金保险,家长可以为子女的未来教育费用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这种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理财手段,为个人储蓄私房钱,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或机会做好准备。教育金保险既体现了对子女的关爱,也是一种理财智慧。
金陈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向终结,在离婚前夕,李女士购买了一份大额储蓄类保险,投保人是她本人,而被保险人则是他们的儿子小陈,关于这份保险,陈先生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分割要求,如果不购买这份保险,李女士将面临什么呢?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李女士不购买此保险,这270万元财产在离婚时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面临被均分的风险,李女士选择购买保险可能是出于不想分割这笔资金或者认为保险能保障资金不被分割的考虑,在婚姻期间购买的保险往往被视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不会被分割。
这份保险的具体操作是,寿险的投保人是李女士,被保险人是她的儿子小陈,为什么选择小陈作为被保险人呢?这里暂且不表,重要的是,这笔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后,应视为购买了一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条件等为标的的期待权,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险,只要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期限为基础条件,都是如此。
保单的第一利益指向是谁呢?尽管保费由投保人支付,但保险合同并非仅仅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第一利益指向是被保险人,从法律角度看,虽然出资的是投保人,但决定参保的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方面有最终决定权,每一份保单都是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条件、健康状况等为标的。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的是一份普通年金储蓄类保险,如果陈先生成功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将归其所有,但法律也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夫妻离婚后,孩子判给陈先生抚养,关于是否更换投保人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要李女士和她的儿子的保险利益依然存在,法院不会允许更换投保人,李女士若急用现金,可通过保单贷款实现,但陈先生若追溯此事,李女士只需在追溯时归还相应的贷款金额,若李女士选择退保,退保后的现金价值需被分割,因为当初购买保险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法律判决中,类似案件通常会认为婚姻期间购买的保险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不会分割保单,为孩子购买教育金保险是一个合法、合理的方式为自己存私房钱,因为只要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这笔保费就相当于为孩子存储,对于已婚、有孩子且希望离婚时避免财产被大量分割的朋友来说,为孩子购买保险是一个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