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解析了一起建筑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纠纷案例。该案例涉及建筑工程公司为其财产购买保险后,在遭遇损失时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的争议。通过深入分析保险合同内容、损失评估及责任界定等方面,案例最终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
案件概述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吊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并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在保险期间,该特种车辆在工程作业时造成他人受伤,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遭拒,遂将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细节
1、投保情况: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注明机动车种类为“特种车二”,商业险保单注明为“起重车”。
2、事故经过:2020年5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在操作案涉重型专项作业吊车的过程中,吊机吊链不慎碰撞到现场施工人员肖某,致使肖某受伤。
3、损失认定:肖某受伤后支出医疗费55121.15元,经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并产生治疗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等相关费用。
4、原告支付赔偿款: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肖某支付了赔偿款。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作为兼具交通工具和起重机械两种功能的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为特种车辆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在行驶往返作业路途中或是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保险人应明知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特殊风险。
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的复函,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案涉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事故,亦应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
案涉特种车辆在某保险沈阳经开区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的承担是以“使用”被保险车辆而非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在投保该险种时,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在工程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理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与解读
裁判要旨为:被保险车辆作为兼具交通工具和起重机械两种功能的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基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解读如下:
1、特种车辆的特殊用途:特种车辆具有特定的用途或功能,如清障、起重、挖掘等,虽然其主要功能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但它们同样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通行,并需要投保交强险。
2、交强险的保障目的: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车辆事故的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对于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仍然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赔付。
3、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和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担是以使用被保险车辆为前提,而非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只要事故发生在被保险车辆的使用过程中,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明确了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要充分了解特种车辆的特殊性质和风险,合理投保并遵守相关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特种车辆的数量和种类将不断增加,如何更好地保障车主和受害人的权益,将是未来法律和政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