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保障局调整医保与生育保险待遇及结算标准政策解读详解

 laosjok   2024-10-11 20:05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调整了医保与生育保险待遇及结算标准政策。该政策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医保与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结算标准的调整将更加合理,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助于优化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结算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制度,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这次生育政策调整究竟涉及哪些人群呢?主要是面向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包括单位参保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也已经在2021年得到了提升。

此次调整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在3月1日之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将按照新政策进行报销,已经结算但未按新待遇享受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至医保经办窗口进行补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具体调整如下:

1、产前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标准由1000元提升至1200元。

2、住院分娩: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需负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实时结算的个人也不负担费用,未实时结算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限额标准调整为顺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无需负担费用;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根据手术类型有不同的限额标准。

关于生育津贴,它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所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医保经办机构将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其支付给参保职工,发放标准基于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次性营养补助是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补助,发放给用人单位后再支付给参保职工,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他参保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也有所调整,具体为: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流产、引产费用,按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费用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女职工待遇的50%享受,退休参保人员分娩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女职工待遇享受。

要享受生育待遇,参保职工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连续缴费10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原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如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也可以享受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

至于如何报销生育费用,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在医院直接刷卡报销,或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至医保经办窗口报销,报销咨询电话为89892023,至于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否会增加,目前我市仍按原政策执行,待国家和省的新政策出台后,将第一时间进行调整,此次政策的调整充分展现了泰州市对职工医疗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本文地址:https://ddkuai.com/post/206016.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laosjok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