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两年后拒赔纠纷解析,权益保障与法院裁决投保未披露病情案例研究

 baoxian   2024-10-11 16:49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本文摘要如下:,,本文探讨了保险合同两年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以及法院对未告知患病情况的投保人的判决。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但也需要考虑投保人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未告知患病情况的投保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2016年8月,李某因疑似血尿和蛋白尿前往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慢性肾炎和慢性肾脏病Ⅰ期,四年后,即2017年4月,李某向某知名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关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界定了“重大疾病”与“轻症疾病”的标准。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几年里,李某的健康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在2021年7月,因乏力、气促等症状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即尿毒症期)及其他严重疾病,面对如此严峻的健康状况,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了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若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且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此案中,李某的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且其之前所患慢性肾脏病Ⅰ期并未达到保险合同中的出险疾病标准,法院认定李某所患疾病属于初次疾病,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付。

作为专业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承保前,保险公司有责任审查评估被保险人的实际健康状况,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有权询问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这一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虽然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防止保险人利用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30万元,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严格审查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确保合同的公平与透明;对于投保人来说,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确保在需要时获得应有的保障。

在此,也提醒大家要注意防范电诈风险,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引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告知与询问义务,以及合同成立超过二年后的相关权益保障,此案例来源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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