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业贿赂和截留保险金等问题,团体人身险业务将迎来全面规范。虚构经济事项套费等八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此次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摘要字数在100-200字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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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消息,时隔8年,团体人身险业务即将迎来新的规范,据业内透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在业内征求《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包含23条内容,在2015年版《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新增了个人交费、理赔、投标、业务回溯、产品精算定价等管理内容,该通知还针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拟定了8条负面清单。
友泰商服CEO赵大玮介绍,团险一直是保险业经营的重灾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内控管理等漏洞,存在个险团做、截留保险金、虚挂中介业务、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亟需根据新的发展变化,对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征求意见稿》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们多样化保险需求。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需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并具备专业的业务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在承保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并要求投保人提供详细的被保险人信息,特定团体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在个人交费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团体保险中个人交费的相关事宜,包括交费方式、比例、期间以及个人退出安排等,个人申请退出团体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向其返还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在退保管理方面,投保人解除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款方面,除特殊情形外,应退至原交款账户。
在理赔管理方面,团体人身保险理赔资金应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支付到受益人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应在承保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相关事宜。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陈劲松表示,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存在“团险个做”、“个险团做”的行为,容易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2015年版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投标管理、备案原则、精算定价要求等管理内容,在投标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招投标项目,在产品备案方面,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在产品精算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厘定保险费、确定现金价值等,在定价上,应基于风险情况,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为防范商业贿赂,《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利益。
《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划定了负面清单,包括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侵害投保人权益、未按要求记录信息、给予额外利益、擅自访问泄露信息、违规套取费用、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综合赔付率畸高或过低时,保险公司需说明原因并及时调整费率至合理水平,这一规定能督促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