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附加保险内容。该附加保险为企业在国内贸易中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旨在降低因买方违约或信用问题导致的损失。通过购买附加保险,企业能够增强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该附加保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将在后续进行详细解析。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附加保险是为了应对国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措施,这种附加保险主要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障,确保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因为买方的违约或其他信用问题导致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以下是关于该保险的详细解析及其补充条款:
一、付款通知/发票的补充条款
若买方对应付款存在争议或疑问,且争议金额小于信用额度的15%,被保险人需通知保险人。
存在争议的应收款如果在规定的最高延长期到期日未付,保险人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无需额外通知。
被保险人需定期向保险人提交存在争议或疑问的、未付清应付款的明细表。
二、保费调整及最低保费规定
保险期末,根据实际业务量计算总保费,被保险人需补付或退还差额部分。
最低保费不予退还。
三、信用额度评估咨询服务
本保险合同下的信用额度条款适用于从安卓信用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获得的信用额度。
该咨询公司负责信用调查与评估,并直接向被保险人收费。
四、单一信用额度收费规定
保险人每年对每一个申报信用额度的买方收取一次审核费用。
五、固定信用额度审核费用
设定固定的信用额度审核费用。
六、保单名词定义的特殊应用
保险合同中提到的“***天的最高信用期限”仅适用于特定部门或公司。
七、指定赔款接受人约定
赔款直接支付给指定的银行,不影响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八、贸易融资条款
如债务被中国银行收购,融资方将成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履行连带义务,索赔等事宜需经过融资方同意。
九、分开的信用额度
不同公司的贸易合同需分开申请信用额度。
十、现有信用额度的接管
保险人同意接管现有信用额度,并在审核时与被保险人商议解决方案。
十一、担保条款
如应收款由银行全担担保,则本保单不适用,部分担保情况下,保险人会考虑银行担保的收益来决定赔偿金额。
十二、其他补充条款
包括过期债务、指定买方排除、增值税承保等补充条款,详细规定承保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合同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建议在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前,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