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课堂第二十一期聚焦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的负面清单。本文摘要如下:,,本文将详细解析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中的负面清单,涉及不当销售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和潜在风险。通过梳理和分析这些问题,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并规避可能存在的陷阱,同时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在人身保险业的销售宣传过程中,任何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曲解或片面宣传都是不被允许的,不得宣称“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或以保险可以规避债务和税收为卖点,更不能传播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信息,如“遗产税将开征”,任何捏造虚假政策信息,如声称“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或“部分重大疾病将被列为免责病种”,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二、关于公司股东、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
保险公司不得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公司过往业绩或保险产品进行夸大表述,使用如“世界级”、“国家级”、“最佳”、“最强”等极限词汇必须谨慎并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数据和信息,如重大疾病生存率、肿瘤发生率等,所有对外发布的公司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任何擅自利用学术机构、社团组织、专业人士等名义作推荐或片面比较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三、关于印制、传播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保险公司必须严格管理销售宣传培训资料的印制和传播,未经总公司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计、印刷、编写、制作宣传册、宣传彩页等,所有摆放、张贴、展示、放映、传播的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自媒体等渠道转发的销售宣传培训资料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其合规性。
四、关于招聘保险销售人员
在招聘保险销售人员时,保险公司必须诚实公布招聘信息,不得模糊主体,承诺与实际不符的待遇和职位,任何以误导性广告招聘实际有业绩要求的销售人员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不得采取不当手段鼓励或怂恿同业保险销售人员无序流动,破坏行业秩序。
五、关于同业诋毁
在销售过程中,任何利用负面信息恶意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人员、产品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来破坏行业社会形象,损害行业整体利益。
六、关于销售资质
保险公司必须严格管理销售人员的资质,不得接受未取得本公司《执业证》的从业人员代理保险业务,严禁利用他人的执业证及人员代码“挂靠业务”,假冒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任何向客户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以及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等行为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后续部分将继续对以上内容进行润色和修饰,保持原创性,并展示更详细的内容,请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