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通知,新调整方案解读与影响分析

 baoxian   2024-10-10 14:56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此次调整旨在优化医疗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医保需求。通知强调了新的管理政策将针对门诊慢特病的保障范围、报销标准和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这一调整旨在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慢性病及特殊病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病种目录

门诊慢特病主要分为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两大类,具体病种包括:

1、门诊特病: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的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以及病毒性肝炎的干扰素治疗等。

2、门诊慢病:主要针对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结核病规范治疗、布鲁氏菌病、重症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截瘫、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等。

申报及认定流程

门诊慢特病治疗采取随时申报的办法,首次申请办理的参保患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申报备案表》,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简要病史、近期治疗情况及下一步治疗方案,医保部门将根据临床科室提供的资料对申请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开通参保人员的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权限,申请门诊特病的患者还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临床药剂师签署详细的用药依据。

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门诊慢特病的统筹支付费用将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的支付标准和范围将根据病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进行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医疗服务协议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

医疗服务管理

为确保门诊慢特病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我们要求定点医药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并做好药品备药工作,建立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准入退出机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等,以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不享受待遇情况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以及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仅供参考,具体通知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本文地址:https://ddkuai.com/post/203897.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baoxia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NEXT:已经是最新一篇了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