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探讨了船员及家属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所面临的工伤保险与工伤险双重保障问题。文章首先介绍了船员及家属在工伤保险方面的基本保障,然后分析了双重保障制度的存在及其必要性。通过深入研究,文章提出了完善双重保障制度的建议,以保障船员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措施。
船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当船员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内因意外导致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向船员或其家属支付约定的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这一保险责任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金不得代位追偿,关于能否获得医疗费赔偿,则取决于单位是否已投保了意外险主险并附加了意外医疗,在意外医疗条款中,通常会有这样的规定: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除外,但在第三者逃逸、失踪,或者虽经诉讼但无可执行的财产或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这一限制不适用。
对于境外注册的船东来说,工伤保险并非强制保险,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境外船东没有强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但他们通常会考虑船员的切身利益,并遵循外派惯例,将社保直接发放给船员,由船员自行缴纳。
对于与境外注册的船东建立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船员,船东作为雇主有保证船员人身安全并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义务,当船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船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份责任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即船东保障赔偿险,保赔协会承保的是船东的赔偿责任,而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船东本人,在这种情况下,船员及其家属只能向船东提出索赔。
船员及其家属在遭受船东侵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索赔对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议船员及时购买必要的保险,如工伤保险和工伤险,以全面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