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通过缴纳保费,将潜在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可以为个人、家庭和企业提供财务保障,以应对意外事故、疾病、灾害等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保险种类繁多,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计划。通过保险,人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未来不确定的风险,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2、6.1 必选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将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单年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给付比例
第1-30个保单年度 160%
第3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100%
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将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除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罕见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罕见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将豁免自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此豁免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等责任将终止。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仅给付其中一项,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两者的给付条件,我们只支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6.2 可选责任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等可选责任,我们还将承担以下责任:
可选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我们按下列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具体金额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未满18周岁 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
可选责任二: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给付标准和条件如下:(此处详细列举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重大疾病的给付标准和条件)
可选责任三: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关于恶性肿瘤——重度的再次确诊及相应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比例进行给付,具体条件和比例如下:(此处详细列举恶性肿瘤——重度的再次确诊条件和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比例)
需根据具体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和确认,以确保保险责任的准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