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旨在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与健康。该项目包括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明确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等风险的保障范围。通过统一保险条款和保障标准,该项目有助于提高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保障水平,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减轻学校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风险负担。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管理的校园内特定类型的设施或场所(如体育设施、实验室、食堂、宿舍等)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被保险人仍需对学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管理的校园内特定类型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实验、用餐、住宿等)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被保险人仍需对学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犯罪行为;
(三)学生从事高风险活动;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前述协议被保险人依据本附加保险合同仍应当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间接损失;
(三)财产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七)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六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控制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与免赔率的,赔偿计算时应扣减的金额以免赔额与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每次事故每名学生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
(二)每次事故控制费用按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控制费用责任限额。
(三)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各项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释义
校园类型责任:指由于被保险人管理的校园内特定类型的设施、场所或活动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被保险人仍需对学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定类型的设施或场所:如体育设施、实验室、食堂、宿舍等。
特定类型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实验、用餐、住宿等。
本条款的设立旨在进一步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因特定类型的设施、场所或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通过明确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的规定,有助于保险人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