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险电话营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详解)

 baoxian   2024-10-01 11:33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2009版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该版本针对机动车辆保险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费率等内容。此版本旨在为车主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保险服务,以满足不同车主的多样化需求。通过该保险,车主可以获得全面的车辆保障,确保车辆在意外事故中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等构成。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即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投保对象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可为本人及配偶、子女投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遭受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身故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残疾,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根据保险期间长短计收,投保人需一次性交清。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申请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显著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能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或变更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未指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当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本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事故通知与申请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与诉讼时效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将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核定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受益人在2年内未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危险变更与地址变更通知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变更的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变更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需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释义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仲裁或诉讼解决,本合同的释义部分对合同中的术语进行了解释。

  是对您提供的保险合同内容的整理与修饰,使其更加规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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