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2009版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该版本针对机动车辆保险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费率等内容。此版本旨在为车主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保险服务,以满足不同车主的多样化需求。通过该保险,车主可以获得全面的车辆保障,确保车辆在意外事故中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附条款。
3、投保单与所有相关的投保文件。
4、合法有效的声明。
5、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即成立。
2、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投保对象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可为自己及其配偶、子女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具体金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需按保险期间长短交纳保险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越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合同期满前,投保人可申请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于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存在多名受益人,可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争议处理与其它条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可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合同还包含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危险变更通知、释义等条款。
具体释义方面,“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配偶”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或妻子。“子女”指投保时的未成年子女。“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等,还包括对医院、医疗费用、境外、殴斗、毒品、酒后驾驶等的释义以及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潜水、攀岩等特定行为的说明。
本合同内容详尽全面,旨在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仔细阅读每一条款,确保理解并同意合同条款内容再行签约。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