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保险推出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障(广西版 2022年)旨在为学生群体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该附加保障主要针对广西地区的学生,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重大疾病保障。若学生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以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24版)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有冲突时,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约定事项,则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执行,主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也随之终止,若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所有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条至第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保险金受益人除非另有指定,否则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初次罹患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等待期自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开始之日或本附加险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算,期限为30日,连续投保的学生不适用等待期。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以下原因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投保前已存在的未告知的既往病症;十一、被保险人对首次投保前已患未治愈的疾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若被保险人身故原因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至第九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申请与给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需交付相应的续保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在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交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第四部分: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条:合同解除
若投保人需要解除本合同,应当向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二、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四、法律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以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